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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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税收优惠问题 | ||
写信人 | 杜** | 写信情况 | 2025-09-18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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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科 | 办结日期 | 2025-09-18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在庆阳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中留言,反映咨询关于庆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个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全免,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庆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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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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