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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29 17:59:50 浏览次数: 【字体:

庆阳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我市决定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规范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庆阳市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共同组织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各工业园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庆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相应的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七)提供创业融资服务。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庆阳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建设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进入众创空间备选名单。市科技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备选入库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根据考察情况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经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批复认定并颁发“市级众创空间”标牌。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牵头组建众创空间联盟。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市财政给予众创空间后补助资金5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申报项目优先推荐,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创新创业资金优先支持市级众创空间发展。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立项建设补助资金及评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及维修、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费用,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研究开发、工商注册等方面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优先向众创空间和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发放创新券,降低创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可优先入驻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鼓励各众创空间之间资源共享。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优先对市级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四条 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市级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市级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庆阳市众创空间称号。违反管理规定和涉及违法违规的众创空间,取消庆阳市众创空间称号,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