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市科字〔2021〕16号
关于印发《庆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教科局),市直有关单位、科研院所:
《庆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8日
庆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庆阳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庆阳市范围内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并归口管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本区域内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文本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必须向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不在本市的,由合同委托方、受让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庆阳市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审查奖酬金提取比例,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六)负责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八)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对违犯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除不予登记外,应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反馈信息,并重新申请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四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 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约定为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等技术改造;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五)人工智能、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技术标准研究与制订等;
(九)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
(十)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三)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等;
(四)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设备维修等;
(五)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第五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权利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技术秘密,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六)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就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生产批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六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软科学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四)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五)围绕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六)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七)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八)技术评估和技术查新;
(九)其他技术咨询。
第三十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七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三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测试分析服务等;
(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三)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四)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五)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六)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七)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等;
(八)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九)提高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进行的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
(二)强制性的计量检定服务;
(三)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
第三十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三十六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第三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
(二)中介方与委托方和第三方共同订立的载明中介方权利及义务的技术合同。
第四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八章 核定技术交易额
第四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成交额进行确认,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不能确定合同成交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成交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
第四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根据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实现的技术交易额。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的,应当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为依据;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的,应当以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十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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