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庆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庆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教科局),市直有关单位、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庆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庆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16日
庆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普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我市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主要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等。
第三条 市级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三)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5场次,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六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图书馆、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
1. 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职科普讲解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室内科普展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2. 博物馆、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图书馆、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1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年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3. 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天,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
(二)科普研发类机构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4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1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2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融媒体中心、新媒体、企业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2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 2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1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5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认定和考核
第七条 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时限,通过庆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由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和推荐;市直单位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省驻庆单位、高等学校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科普基地认定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科普基地命名为“庆阳市科普基地”并授牌,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当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运行满3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市科普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每3年一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3 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 3 年科普发展规划等。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估认定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认定为科普基地。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和省级科普专项。已获得市直有关单位部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市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
第十四条 市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积极参加省、市重大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各县(区)科技局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报告,包括基地运营、开放、服务、建设等情况信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支持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鼓励利用虚拟现实、视听等新技术手段打造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科普场景,组织讲座、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市科普基地提供服务,组织市科普基地参加省级、市级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县(区)内市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对科普基地给予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庆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市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科普基地命名:
(一)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
(二)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我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以市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庆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庆市科字〔202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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