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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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集聚优化区域创新资源,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发挥市级科技计划引导支持作用,激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经费自筹力度,结合全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是指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按其功能定位分类,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B类项目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对应于市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第三条 B类项目的设立坚持需求导向、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聚集科技资源,引导全市各行业、各地区科研力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 B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需求的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或承担B类项目申请,B类项目筛选范围原则上为本年度已申报A类项目,但未立项的项目中选择。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按照对应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组织项目。
(二)按照对应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评审论证,确定立项B类项目。
第五条 B类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管理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组织,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B类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B类项目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B类项目执行期合同,一般不得少于二年,B类项目自筹经费强度不得低于同一计划类别A类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经费,并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B类项目应严格控制项目数量,立项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年度同类计划的二分之一。各类计划年度立项总数不得超过该类计划A类项目总数。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B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可作为实施B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得力的单位和项目实施较好的项目负责人,可在A类项目中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在实施B类项目过程中,对项目验收通过率低于相应A类项目或项目组织、资金安排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有权对已立项B类项目予以终止,取消其承担或组织B类项目的资格,并视情况限制其组织或承担A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设立B类项目的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和《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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