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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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全市科技创新和决策服务中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代科技智库,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依据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7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创新型庆阳建设的意见》(庆政发〔2016〕43号)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庆办发〔2020〕7号)等文件,结合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庆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设和管理,涵盖科技创新主要学科(含经济、管理、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与产业领域的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统一建设、动态管理、授权使用、保护隐私、有序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管理和运维。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遴选专家,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专家信息并向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最后负责核准入库。院士、博导、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省、市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优先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库原则上每年集中更新一次,入库专家可随时更新本人信息。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受市科技局或有关科技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聘请,可自愿参与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人才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
第七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和民生事业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专家。产业界专家主要是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信息技术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金融分析师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创业导师、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民生事业界专家主要是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生态治理、污染防治、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部门及行业长期从事项目管理、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年龄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财务专家需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管理专家不受职称限制。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专家库之中建立高层次专家库,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优先入选:
(一)两院院士及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专家;
(四)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七)与我市企事业单位长期合作、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市外专家;
(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熟悉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界专家及创业导师;
(九)熟悉项目经济评价、财务分析等工作的高级经济管理类专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取消执业资质的;
(三)有科研不诚信记录的;
(四)其他影响专家职责履行的。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求定期调整、补充、完善专家库。吸纳国外、市外高层次专家进入专家库。增加青年专家和产业界专家的比例。专家库依申请对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第三方科技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分层次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机构)因工作需要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和使用入库专家。选择专家可采取随机选择、指定专家、随机和指定相结合等方式。坚持轮换统筹使用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按程序审批后邀请参加相关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表达评价评审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参与活动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评价评审咨询活动中获得劳务报酬;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一)接受市科技局或有关科技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聘请参与相关专家活动,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价评审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价评审咨询意见署名认可,并对所提出的评价评审咨询结论负责;
(三)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遵守保密协议和纪律规范。对参与活动的信息及其资料不得擅自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四)不得利用评价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便利条件;
(五)自觉回避与评价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评价评审结论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未经同意,泄漏专家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因违法、违纪等受处理的;
(八)存在学术不端、提交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六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参加相关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近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参评项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和法律纠纷的;
(五)作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业务水平、评价评审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入库专家动态监管、规范专家学术行为。因专家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计入单位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申请和推荐专家入库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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