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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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为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 “科技小巨人”,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根据科技部和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创新型庆阳建设的意见》庆政发〔2016〕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市、县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 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组建成立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县区科技局组织申报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还应有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不低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在孵企业总数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4、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5、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9、属创业资源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庆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县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庆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6、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录;
7、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8、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9、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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