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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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庆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以来,与市科协进行了沟通与衔接,2023年8月,形成《办法》初稿,征求各县区科技局、局机关相关领导、科室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11月,形成《办法》定稿,以市科技局正式文件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
(一)什么是市科普基地
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我市由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主要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等。市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5场次,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图书馆、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
1. 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职科普讲解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室内科普展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2. 博物馆、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图书馆、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1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年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3. 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天,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
(二)科普研发类机构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4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1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2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融媒体中心、新媒体、企业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2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 2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1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5个。
(三)管理单位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科普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根据市科普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推动市科普基地能力建设,支持市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基地。市科技局统筹对市科普基地开展评估,对新认定的市科普地基地,当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运行满3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市科普地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每3年一次,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县区内市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对科普基地给予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武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市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四)管理机制
市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 市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市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等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需进行现场考察。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庆阳市科普基地”并授牌,有效期3年。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该市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
2.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我市场有关部门处罚的;
4.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5.以市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6.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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